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服务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需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教育规划纲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职业教育科研水平,由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电子商务分院和北京国信科创信息技术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国信商学院。

第二条 学院名称:国信商学院

英文译名:Guoxin Business School

英文缩写:GXBS

第三条 学院驻地: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院定位:建成我国职业教育高水平有影响的科研平台机构。培养人才和推进职业教育学科建设,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院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1.承担职业教育国家战略、国家制度和国家政策的重大研究课题,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理论研究和决策参考的标志性成果,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决策的智库。

2.充分发挥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电子商务分院和国信商学院的优势和特色,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开展1+X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开展高层次的职业教育管理和师资人才培训,建设国内一流的重要人才培养高地。

3.组织协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职业教育研究力量,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成为凝聚职业教育研究力量、推动职教战线合作攻关的“商学院”。

4.加强与国际职业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积极引进国际职业教育知名专家学者和国际资金,开展一批跨学科、跨地域并且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职业教育国际合作项目,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国际化。

5.承担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以及终身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和决策咨询服务。

6、承担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国信商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电子商务分院,业务运营单位为北京国信科创信息技术研究院,国信商学院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学院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学院工作范围是: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面临由规模发展走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的大转型。职业教育的基本定位、现代体系、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培养模式、基础制度、技术标准等国家层面的重大政策问题、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亟待研究,国信商学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多出成果、作出表率:

1、服务国家需求、支撑中央决策。努力形成一批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研究和决策参考的标志性成果,承担职业教育国家战略、国家制度和国家政策的重大研究课题。

2、研究国家制度、研发国家标准。致力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职业教育教师标准、学校建设标准、课程标准等等。

3、联系行业企业、整合社会资源。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应该从较高层次上了解行业企业的需求、深入研究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新思路、新模式。研究如何满足“十三五”计划提出的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以及二十个行业振兴计划对职业教育师资与管理方面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

4、提升基础能力、夯实科研根基。建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数据库和案例库。把握和宣传国内各地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典型,把握和宣传国际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和经验,完善职业教育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发现和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献智献策。

5、建设开放平台、加强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职业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职业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凝聚多学科、跨行业、多领域的职业教育研究力量、推动职教战线合作攻关。形成一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合作平台体系。


第三章 申请程序、会员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应是在国内从事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或自然人。国内单位和人员,可申请成为本院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遵守本会章程;

2、应为法人机构或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行为影响力;

4、按时交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

5、自愿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加入程序:

1、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2、经学院秘书处审核批准通过;

3、由学院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享有学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恪守行业道德准则,执行本院决议;

2、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支持本院的各项活动,承担本院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院需要的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书,不得继续以会员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言行对本院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院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3、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院终止事宜;讨论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4、讨论决定本院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院会员应符合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

2、在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应为本院高管人员;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院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决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且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本院常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成员包括长、副院长、秘书长。常务委员会为学院最高行政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本院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院常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3、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院长为指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决议落实情况;

3、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代表本院签署重要文件,签署或批准签署协议或合作方案;

经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可以代为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执行,并开展本院日常管理,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职权:

1、在院长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常务委员会决议、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5、提出专职人员薪资标准、年度预算,报常务委员会审定;

6、经院长批准或授权,代表本院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各委员会为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收入;

3、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政府拨款;

4、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支出包括:

1、举办会议和培训业务活动,出版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2、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薪酬;

3、本院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院财务由财务处负责独立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要求;每年向会员提交一次财务报告,接受会员提出的财务质询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院换届前,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审计,本院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院以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